泰國反政府運動昨(14日)大規模聚集抗議,並與王家車隊正面交鋒,包圍王后蘇提達(Suthida Vajiralongkorn)車輛,今(15日)凌晨,政府發出總理巴育簽署的公告,宣布曼谷在10月15日凌晨4點始進入緊急狀態。
執行緊急狀態的法源依據2005年所公布的緊急法第5、11條。施行細則如下:
- 禁止在任何地區舉行5人以上的抗議集會,或是任何造成秩序混亂的行為。
- 禁止傳播消息、出售或散布所有可能會對民眾造成恐慌的書籍、印刷物、電子信息或其他相關,或有意發布不實信息以致對國家穩定產生影響。
- 交通線路及交通工具的使用,須遵守緊急狀態執行。
- 禁止使用、進入或停留規定內的任一建築、地點,並須配合相關人員撤出。
- 在執行第1-4點之過程中,執行負責人將視行動需要以制定執行時間與限制條件。
執行人員執行細則則根據第11條規定執行:
- 執行者有權逮捕疑將造成緊急情勢的人士,或是宣傳、支持、包庇該行為者。
- 執行者有權召喚相關人士問訊、遞交相關文件及證據。
- 當發現疑似使用或意圖使用武器、物品,執行人員有權查封或扣押可疑物品。
- 執行者有權根據執勤過程中所需,搜查、拆除建物、阻礙物。
- 在維護國家穩定前提下,執行者有權下令禁止任何人做出任何行動,或下令行使某事或停止行動。
- 執行者有權下令禁止任何阻礙交通或其他任何在緊急狀態地區內可能會對道路使用造成異常情況的行為。
- 在執行者執行過程中,可根據情況,防止對民眾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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